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通知》(津党教〔2018〕40号)《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关于建立天津市教师师德承诺书和师德档案的通知》(津教政办〔2019〕7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师德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非固定编制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负面清单
全体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网上网下日常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依法依规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七)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学术不端,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包括通过电子支付手段赠送的红包礼金和以电子形式支付的手机话费等。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利益,或利用家长资源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工作机制
(一)责任部门
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受理违反师德负面清单行为的信访举报,并组织协调。被反映人为处级领导干部的,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社科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调查核实;被反映人为其他人员的,由被反映人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调查核实;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置。
(二)调查程序
1.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受理有关信访举报后,须做好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责任单位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在接到转办件后,应即明确专人(至少2人)和牵头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结束后,相关单位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建议,连同相关事实材料一并送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校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对查否的,报请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了结;查实需要进行批评教育、作出检查的,报请校党委书记审定批准;对需要进行诫勉及以上处理的,报请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校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有关处理决定,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及基层党委(党总支)执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校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处理措施
(一)对违反师德负面清单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出现违反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教职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当年师德考核为不合格,且2-5年内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2.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给予上款处理的同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违反师德负面清单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违反师德负面清单问题处理期满后根据当事人现实表现及相关文件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五、工作责任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各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教职工自觉执行的师德建设责任机制。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共同抓好教职工师德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
教职工签订《师德承诺书》,基层单位建立师德档案,对师德进行年度考核。
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缺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六、本办法由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学校师德问题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天津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印发